建筑工程系学生请假制度
一、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报到,自开学起开始考勤。
二、学生上课(包括自习课)实验、实习、专业教育、班会、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全部实行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凡事先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、或超过假期事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
三、学生在节、假日期间,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。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,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(若遇特殊情况,不能按时返校者,应出具相关证明),否则,均以旷课论处。
四、学生请假在三天以内者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;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,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,系(院)领导审批;七天以上者,辅导员、系(院)领导签署意见,团委学生处审批。请假期满后应立即消假,仍需续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(假满必须向准假人消假或续假)。
五、病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。其中在校内请病假须出具校医务所的病假证明,在校外请病假需出具医院假条、药费发票、处方单等方可准假,无病假证明者不予准假或视同旷课。
六、学生事假回家者,其家长需与班主任或辅导员取得联系,确认请假事由,事由不相符者不予准假;假期届满后仍未返校销假者,第一时间告知家长,确认学生去向。
七、请假时间必须具体到小时,请假事由中注明申请不能参加的项目,如上课、晚自习、早操等。早操、晚自习单次请假时间不允许超过三天,确需超过三天者需续假。
八、请假条不允许涂改,涂改后该假条无效,若发现以涂改后的假条请假者按双倍旷课时间论处。
九、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,点名并登记旷课学生名单,以假条为准,无假条或口头请假者一律视为旷课,并每周1次汇总上报系部;系部将采取不同形式,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班出勤情况,并通报检查结果。
十、学生每门课累计旷课达到5次(包括5次)以上,取消该门课考试资格;学生每学期累计缺课(含请假、旷课)超过20节,取消其各类资格证书报名资格。
十一、学生毕业前存在不及格科目,不颁发毕业证书,取消毕业资格。
十二、此规定即日起执行。